承運人責任
傷亡的賠償額
乘客傷亡的賠償金額並無限制。128,821特別提取權(約160,688歐元)以內的損害,航空公司不能對索償提出抗辯。 若超過此金額,航空公司可提出損害並非由航空公司的疏忽或其他錯誤所引致的證明作為對索償的抗辯。
預付金
若乘客死亡或受傷,航空公司必須在確認有權獲賠償人士的身分後的15天內支付預付金以應付即時的經濟需要。若死亡,預付金需不少於16,000特別提取權。 (約20,000歐元)
乘客延誤
若乘客被延誤,除非航空公司已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避免損害,或航空公司不可能採取該等措施,否則航空公司必須作出賠償。 乘客延誤的賠償上限為5,346特別提取權(約6,668歐元)。
行李延誤
若行李被延誤,除非航空公司已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避免損害,或航空公司不可能採取該等措施,否則航空公司必須作出賠償。行李延誤的賠償上限為1,288特別提取權(約1,607歐元)。
行李的損毀、損失或損害
航空公司需要對行李的損毀、損失或損害作出不超過1,288特別提取權(約1,607歐元)的賠償。 若是托運行李,除非行李本身有缺陷,否則即使不是航空公司的錯誤,航空公司仍需要作出賠償。若是非托運行李,航空公司只需要在由於航空公司的錯誤所致時才作出賠償。
行李的更高賠償額
乘客若最遲於辦理登機手續時作出特別聲明及支付附加費,可以獲更高的賠償額。
行李的申訴
若行李有損害、延誤、遺失或損壞,乘客必須盡快向航空公司作出書面申訴。若托運行李有損害,乘客必須在7天內提出書面申訴,若是延誤則必須在21天內。兩者均從行李交還乘客處置的日期起計。
合約航空公司及實際航空公司的賠償
若實際經營航班的航空公司有別於合約航空公司,乘客有權就損害向兩者任何一家提出申訴及索償。若航空公司的名稱或名稱代碼顯示在機票上,則該航空公司為合約航空公司。
提出訴訟的時限
任何損害索償的法律行動必須在航機到達或航機應當到達的日期後的兩年內提出。
資料的根據
以上所述的規則根據1999年5月28日簽訂的滿地可公約。該公約通過歐盟202/97號規例(如歐盟889/2002號的修訂)及會員國的國家法例實施。
承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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